26.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一定時日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其一定時日是指: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半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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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688), C(158), D(37), E(0) #1968569

詳解 (共 1 筆)

#3690157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1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撤銷或廢止
其申報生效或核准:
一、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之募集期間,逾櫃買中心審查準則及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期限者。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三個月或逾本會核准延長募集期間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
三、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
五、違反第五條規定情事者。
六、違反或不履行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所出具之承諾,情節重大者。
七、其他為保護公益、違反本準則規定或本會於通知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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