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16歲之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應為(A)160..-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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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JChou 高二下 (2024/05/22)
更新一下113年公告:
113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372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三)扣除額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又根據
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4713970號公告) 三、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公告第一點(四)2及5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故以第17條為主應為40+40x(18-16)=120
以現行公告為主應為56+56x(18-1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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