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下列何者為刑法中所規定的保安處分手段?
(A)禁戒
(B)拘役
(C)罰金
(D)褫奪公權。
統計: A(436), B(44), C(7), D(37), E(0) #267989
詳解 (共 4 筆)
1、感化教育處分:
因為未滿十四歲人而刑罰不處罰者,可以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由國家專責單位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2、禁戒處分情形有二:
(1)吸食毒品者:
犯吸食、施打或使用毒品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
(如勒戒所等,施以禁戒(刑法第八十八條)。
(2)酗酒者:
禁戒處分目的在於迅速執行,為使行為人禁絕酒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3、強制治療處分: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以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醫療所等),接受強制治療。(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4、監護處分:
心神喪失人因其無刑罰之感應性,故在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中明定其行為不罰,但是任其自由行為者,恐有危害他人之虞。故依法官之認定,必要情形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5、強制工作:
遊蕩成習,遊手好閒之輩即不務正業,又沒有一技之長,只得藉竊盜、強盜、欺詐等不法手段取財,危害社會安良秩序,惟有教導其謀生技能、習於工作習慣,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
另外,被宣告保安處分的人,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施於感化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2、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
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而減輕其刑者,為防再犯及防其後患計,亦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設施以監護。(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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