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 ) 若甲擔任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獨立董事;丙公司及丁公司則為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並分別為持有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及百分之五之股東,則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令?
(A) 甲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B) 丙公司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之後,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C) 丁公司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D) 丁公司之控制公司得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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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3), D(1), E(0) #11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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