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區分所有包含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B)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C)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D)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可以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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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2), B(431), C(432), D(687), E(0) #603410

詳解 (共 10 筆)

#949493

民§799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A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BC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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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759
(B)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共有
(C)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專有
(D)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可以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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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45569
舉例就是,假如你住大樓,你買的那戶,就是你的專屬部分,那出家門口之後,你走的樓梯就是共有部分,因為別人也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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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72325

專有部分】 與其所屬之 【共有部分】 及 其【基地之權利】,

不得分離而為 移轉 或 設定負擔。

舉例來說:買公寓 其中一樓

買第三樓  ->  電梯、樓梯 要一起買阿,不然你是要用飛的上去嗎

買第三樓  ->  土地也要一起買        (但是土地已經經過登記,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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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094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
專有部分依規約之約定得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C)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 
(D)
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3 年 - 地特四等法學答案:B

※其共有部分屬分別共有專有就是你買大樓裡的其中一戶,共有就是除你那一戶以外的地方

因此,你不會沒事把自己家分享給大家吧。出家門口之後,你走的樓梯就是共有部分,因為別人也會走。

(A) (B)民法§799 III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C) 民法§799 V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D) 民法§799-1 I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6
1
#1332124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

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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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40117
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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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434
4+6樓的解釋整個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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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45549
有白話一點的解釋嗎?有點難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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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878

27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區分所有包含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B)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C)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D)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可以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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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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