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各項權利,何者屬於我國法律所保障之原住民族集體權利?
(A)受教權
(B)正名權
(C)繼承權
(D)擁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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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937), C(24), D(75), E(0) #3517751
統計: A(110), B(937), C(24), D(75), E(0) #3517751
詳解 (共 4 筆)
#6656970
詳解結構:原住民族集體權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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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
權利性質 |
是否 |
法律依據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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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教權 |
個人權 |
X |
屬於個人基本權利,雖原住民族有母語教育保障,但受教權本身非集體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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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正名權 |
集體認同權 |
O |
屬於原住民族集體身分的象徵與文化權保障,明定於《原住民族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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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繼承權 |
私人財產權 |
X |
屬於個人或家庭層級的民法權利,非集體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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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擁槍權 |
特殊使用權 |
X |
「擁槍」本身並非法律保障之集體權,且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 |
補充說明:正名權的集體意義
正名權是原住民族對其部落、山川、文化地景等傳統名稱的恢復與使用權。
此權利不屬於個人,而是整個族群對其歷史與文化的集體主張。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政府應尊重並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地名,屬於文化權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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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4899
資料來源:https://www.ip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72DD8B6A7F09B30F&sms=88964D4C37471DCF&s=3C50CAE82E86A894
在原住民族憲法運動的抗爭,以及各界的支持下,國民大會於1994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第9條第7項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增修條文於1994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回應原住民族10年來的訴求,正式將沿用40餘年之「山胞」正名為「原住民」。其後,並於1997年第四次修憲時,進一步將具有集體權屬性的「原住民族」入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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