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僱傭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B)受僱人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C)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解除契約
(D)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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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9), C(354), D(659), E(0) #654121
統計: A(29), B(9), C(354), D(659), E(0) #654121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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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58
第489條(僱傭關係之消滅~遇重大事由之終止)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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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639
(C) 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
解除契約: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終止契約: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
解除契約: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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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167
(C)是「終止」不是「解除」。
民法第485條: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
如無此種技能時,
僱傭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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