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敘述,那一項正確?
(A)公教人員應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
(B)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公保之監理機關
(C)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D)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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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301), C(431), D(118), E(0) #393351
統計: A(172), B(301), C(431), D(118), E(0) #393351
詳解 (共 10 筆)
#972458
(A)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B)正確
(C)受益人順序:配偶先領受二分之一,再依序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D)最新保險法保險範圍有六: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育嬰留職停薪
建議「修改題目」為「那一項正確」,並將「答案」修正為(B)
(B)正確
(C)受益人順序:配偶先領受二分之一,再依序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D)最新保險法保險範圍有六: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育嬰留職停薪
建議「修改題目」為「那一項正確」,並將「答案」修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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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77
(A)公教人員應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第6條)
(B)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公保之監理機關
(C)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第28條)
(D)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育嬰留職停薪共六項(第3條)
(B)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公保之監理機關
(C)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第28條)
(D)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育嬰留職停薪共六項(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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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023
最佳解有誤,,,
103.1.29新修法:
第28條(遺屬年金受益人範圍、順序、條件及領受方式)
前條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前條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C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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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59
阿~~沒錯,當年是(A)(C)皆錯誤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ModifyAnswer/102/102010_MOD4503.pdf
(A)如Ennis Jang所言
(C)如目標第一!!!所言,應為配偶+依序的受益人,雖然103年第28條修法後(MASERATI所貼)"依序的受益人"順序對了,可是選項裡還是忘了配偶。
(D)因103年有修正第3條,新增"生育"項目
所以為了不要再背舊的條文,以最新的法規來說...
還是建議題目修改為: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敘述,那一項正確?
並且原答案(C) 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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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394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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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52
(A)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6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
(B)第 4 條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
(C)順序為1.配偶二分之一 2.其餘依序二分之一
(D)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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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616
《修正最佳解》(C)跟民法是不一樣的,跟【撫恤金】才一樣,
但考選部指C也錯,C跟新修法相同,不知錯在那裡,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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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567
(D)依新修正的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條來看也錯誤唷!
所以目前現行制度,本題(A)(C)(D)皆錯誤。
題目修改為: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敘述,那一項正確?
並且原答案(C) 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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