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撫卹年資未滿15年者,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時,係領取下列那一種撫卹金?
(A)只能領月撫卹金
(B)同時發給一次撫卹金和年撫卹金
(C)只能領年撫卹金
(D)只能領一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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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2), C(23), D(978), E(0) #393357
統計: A(16), B(102), C(23), D(978), E(0) #393357
詳解 (共 1 筆)
#767855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
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 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 一個基數。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 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一次及年撫卹金:
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 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 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 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6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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