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那一種人員是屬於政府委任關係之交通人員?
(A)資訊管理師
(B)航港局工程師
(C)郵局郵務士
(D)引水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77), C(77), D(710), E(0) #70822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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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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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職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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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十 節 委任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法規名稱:引水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三 章 引水人之僱
中華民國船舶在一千噸以上,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五百噸以上,航行於強制引水區域或出入強制引水港口時,均應僱用引水人;非強制引水船舶,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規定僱用引水人。
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得指定或僱用長期引水人。
招請引水人之船舶,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招請引水人信號,並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事前向當地引水人辦事處辦理招請手續。
二艘以上之船舶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對先到港之船舶應招,倘其中有船舶遇險時,引水人須先應該船舶之招請。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之信號撤去,改懸引水人在船之信號,並將船舶運轉性能、噸位、長度、吃水速率等告知引水人。
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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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B、C是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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