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B)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C)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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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98), C(60), D(24), E(0) #1385923

詳解 (共 3 筆)

#1534274

(A) 799 IV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B) 799 V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C) 799-1 III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 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之。


(D) 799-1 IV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 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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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001
民法第799條第5項: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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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890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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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刷完阿摩考古題變形題【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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