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用土地應給予使用補償費,其每年之土地補償費,如何計算?
(A)依徵用公告期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B)依徵用公告期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五計算
(C)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D)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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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5), C(384), D(10), E(0) #523548

詳解 (共 2 筆)

#1218316

土地徵收條例

第58條

Ⅰ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Ⅱ徵用期間逾3年,或2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3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Ⅲ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Ⅳ第2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Ⅴ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一次發給所有權人、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永佃權或耕作權人;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10%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10%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Ⅵ前項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Ⅶ因徵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需拆除或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準用第31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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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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