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徵收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B)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C)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D)若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應以當期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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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3), C(94), D(383), E(0) #711023
統計: A(15), B(23), C(94), D(383), E(0) #711023
詳解 (共 3 筆)
#1185927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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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988
土地徵收條例
第30條
Ⅰ【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A、B
Ⅱ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Ⅲ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Ⅳ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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