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已刪除】27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受僱者不得向雇主請求之假別為何?

(A)產假

(B)陪產假

(C)育嬰留職停薪

(D)為撫育子女,減少工作時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 B(220), C(3714), D(1424), E(0) #410349

詳解 (共 7 筆)

#612192
受雇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於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
151
7
#647055
配偶未就業=有人顧小孩;有正當理由(配偶住院、癱瘓...)才可以請育嬰假。
36
0
#1291256
性平法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6條(育嬰留職停薪)20條(家庭照顧假)
31
0
#612189
第 22 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29
0
#1244272
103年新修法是任職滿6個月可申請育嬰假。
13
0
#5391854

原答案(C)選項「育嬰留職停薪
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
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

2
0
#5391504
現在育嬰留職停薪夫妻可同時申請,也不用正當理由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07171
未解鎖
這一題我至少看了五分鐘
(共 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