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底薪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B)工作具有危險性者,給予技術加給
(C)生活津貼應按服務地區之不同,併入地域加給計之
(D)公務人員之俸給,均以月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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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2), C(51), D(668), E(0) #52339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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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底薪本俸
(B)職務加給: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者
(C)地域加給: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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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899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A)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D)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 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第 5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B)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C)

另外,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 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 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 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 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 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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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705
B選項是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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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099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 (年功俸) 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 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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