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可能發生代位繼承之情形?
(A)被繼承人之養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該養子之子女均已成年
(B)被繼承人之女於被繼承人生前浪費財產情節重大,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C)繼承人之配偶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該配偶因此陷入生活困難且無謀生能力
(D)被繼承人與長子同行遇難,前者死亡後數分鐘,後者隨即死亡,該長子留下幼女無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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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50), C(6), D(109), E(0) #690781
統計: A(195), B(50), C(6), D(109), E(0) #690781
詳解 (共 3 筆)
#1399553
有誤請指正:
代位繼承需要符合1140之要件—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早死
(A)對,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同婚生子女
(B)錯,此種相對失權(或絕對失權)情況,不能夠代位繼承
(C)看不懂題意,但A選項是最安全的
(D)錯,長子需比被繼承人早死,幼女才能代位繼承。至少也要符合同時死亡原則,就是推定兩人同時死才能夠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需要符合1140之要件—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早死
(A)對,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同婚生子女
(B)錯,此種相對失權(或絕對失權)情況,不能夠代位繼承
(C)看不懂題意,但A選項是最安全的
(D)錯,長子需比被繼承人早死,幼女才能代位繼承。至少也要符合同時死亡原則,就是推定兩人同時死才能夠代位繼承。
| 第 1140 條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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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一樓
(B)錯,此種相對失權(或絕對失權)情況,不能夠代位繼承
一、按民法第1145條規定,無論是相對失權、絕對失權或表示失權者,均喪失繼承權。次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無論是相對失權、絕對失權或表示失權者,均得代位繼承。
二、所謂表示失權,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及侮辱而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又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及侮辱,乃依客觀情事判斷而非以被繼承人主觀意思決定。故選項B中,被繼承人之女並未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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