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請問在下列何種情況要保人有通知的義務?①複保險 ②危險發生 ③超額保險 ④危險增加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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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88), D(69), E(0) #3250717
統計: A(0), B(0), C(88), D(69), E(0) #3250717
詳解 (共 2 筆)
#7391222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依據中華民國《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以下三種情況依法負有「通知義務」:
- ✅ ① 複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要保人若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公司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 ✅ ② 危險發生:
根據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 ④ 危險增加: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或事先)通知保險人。
- ❌ ③ 超額保險:
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保險法第 76 條僅規定超額保險的契約效力(如果是因詐欺訂立則無效;若非因詐欺訂立,超過部分無效,且保險人得請求減少保險費),但法律並未特別為要保人增設一個「必須通知保險人」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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