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政務官之懲戒,下列何者適用之?
(A)申誡
(B)休職
(C)減俸
(D)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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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7), B(356), C(962), D(182), E(10) #184614

詳解 (共 10 筆)

#2177029
政務官之懲戒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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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433

 

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政務官懲戒,下列何者適用之?

(A)

(B) 休職

(C) 減俸

(D) 降級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撤職」→「1年」。

 

()「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 懲戒事由 ) :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 「違法」。

()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因「違法」或「廢弛職務」所應「負」之「行政責任」稱為 →「懲戒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簡言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逕由「主管長官懲戒」者為 : 「薦任」、「委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換言之,「行政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其「性質」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 撤職處分 )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 休職處分 )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 降級處分 )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 減俸處分 )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 記過處分 )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 申誡處分 )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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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854
104.05.20修正尚未公布之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1.免除職務。
2.撤職。
3.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4.休職。
5.降級。
6.減俸。
7.罰款。
8.記過。
9.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已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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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41
政務官的懲戒程序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政務官之懲戒 處分僅有撤職及申誡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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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968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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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899
申誡和減俸都可以答案應該為AC

不適用政務官的只有休職、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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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654
貼的很清楚…看的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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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287
減俸亦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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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611

政務人員適用之懲戒處分?~引自司法院109-07-15
基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政務官」之用語,104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
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前規定,政務官之懲戒處分種類僅有撤職申誡兩種,並無其他種類之懲戒處分,致對政務官之懲戒失重或失輕。
為使懲戒處分符合其違失責任之輕重,並考量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爰配合增訂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以臻周全。=>免撤剝2減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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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696
請問考試是要照新法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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