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暫時保護令」應由何單位核發?
(A)法院
(B)地檢署
(C)警察局
(D)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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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0), B(154), C(477), D(328), E(0) #309944
統計: A(5660), B(154), C(477), D(328), E(0) #309944
詳解 (共 7 筆)
#432401
保護令都是法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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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174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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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96
申請人: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核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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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29
請問緊急保護令也是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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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95
法院管超寬的 各題型都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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