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房屋稅稅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住房屋不得超過房屋現值之百分之二
(B)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房屋現值百分之三
(C)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D)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私人醫院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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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33), D(1), E(0) #912880
統計: A(3), B(2), C(33), D(1), E(0) #912880
詳解 (共 1 筆)
#1603715
房屋稅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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