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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郵政、港務人員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科—公務、各類別—郵政、港務: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3238 | 科目: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郵政、港務人員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科—公務、各類別—郵政、港務: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3238

年份:114年

科目: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7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對此,最高法院判例表示,債務人因欠缺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發生之輕過失責任,非不得由當事人依特約予以免除。於此則判例中,最高法院主要採 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解釋
(B)合憲性解釋
(C)擴張解釋
(D)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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