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為幫助貧困家庭學生求學,捐助 2 千萬元成立 A 教育基金會,得到主管機..-阿摩線上測驗
12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15)
民法 法學大意 A 教育基金會,得到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完成法人相關之登記,甲於章程中明定該 2 千萬元是為了提供獎學金給貧困學生求學之用, (A)「董事會」為 A 教育基金會之最高意思機關 社團法人(協會):理/監事(稽核與制衡),執行日常運作的最高單位,但「會員大會」才是組織的最高決策單位 財團法人(基金會):董/監事(稽核與制衡),最高決策單位 A教育基金會應設董事 民法 第 61 條(財團設立登記事項)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覚 大四上 (2022/11/29)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財團: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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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 法務部行政函釋: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並無社員或股東之概念,故無社員總會或股東會作為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尚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決定捐贈歸還財團法人所有財產,解散財團法人,而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程序辦理(本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100234860 號函、司法院 71 年 12 月 29 日(71)院台廳一字第 06646 號函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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