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89763
年份:109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7 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被丙所竊取,丙立即
將之背書轉讓給其善意債務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可阻止丁之善意取得
(B)若乙聲請公示催告,於程序開始後,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C)此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所以不能聲請公示催告
(D)此票據未經乙背書,故票據背書不連續,丁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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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善意取得不受止付通知影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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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通知對票據債務人只能產生「對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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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法第725條: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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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不可阻止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