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立即通知甲止付的話,則不可阻止丁之善意取得(票14、18)(B)若乙聲請公示催告,於程序開始後,乙得提供擔保,向甲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票18、19)(C)此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所以能聲請公示催告(票14、18、19)(D)此票據未經乙背書,故票據背書連續,丁可主張善意取得(票30)
C 民法第725條: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27 甲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見票即付的無記名本票交給乙,乙搭捷運途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