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若不願繼續忍受配偶精神上之虐待,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下列何種法律途徑自救?
(A) 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B) 跟里長告狀
(C) 寫信到市長信箱
(D) 到警察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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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1), B(15), C(22), D(5898), E(0) #430404
統計: A(811), B(15), C(22), D(5898), E(0) #430404
詳解 (共 4 筆)
#841978
我想是因為警察可以提供最立即的保護,
重點是保護令是要用聲請的(原則書面,例外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而不是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喔!
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來解此題,到警察局報案是滿合理的:
| 第 12 條 |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
| 第 48 條 |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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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017
請問熱心的大大,地檢署=地方法院「在此的代稱?」
又,
20121023家暴男未依規定接受輔導判拘役【聯合晚報╱記者藍凱誠】
高雄市洪姓男子因對母親家暴,經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保護令給母親,並命令他應接受12週的認知教育輔導,每1周至少2小時,但洪姓男子並未依規定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接受輔導,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保護令罪,判處他拘役35天。
報警〜〜也會移送"地方法院"?
謝謝!大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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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588
題目出得很差,題目寫明[精神上],代表非即時且急迫不是嗎? 如果是身體上的選D我就覺得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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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161
A為啥不能選呢?
保護令不是可以找檢察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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