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僅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
(B)除情況急迫外,應將草案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C)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授權依據
(D)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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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29), B(541), C(92), D(188), E(0) #1482092
統計: A(9529), B(541), C(92), D(188), E(0) #1482092
詳解 (共 7 筆)
#1621608
A:人民跟團體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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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818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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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028
行政程序法第152條
Ⅰ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Ⅱ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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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制度功能角度而言,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是否或如何訂定法規命令,如果從一開始就有提議的機會,不但可以早一點提供相關資訊,使行政機關所擬定的法規命令草案更為合理可行,也大幅增加了民眾參與的廣度與深度。
不過,相對地對於行政機關在政策制定、執行等面向的主動管理或裁量權限,不免有所限制或干預,如何適當調和,應予考量。是以,行政程序法第152條第2項便進而要求人民之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此設計一方面可以防止人民濫行其提議權,另方面也可降低未來行政機關據此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時所需的資訊、分析等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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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572
A 人民亦可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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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921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一、草案
- 行政機關草擬。
- 人民或團體提議。機關受理後:
(1) 非主管事項→即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必通知當事人
(2)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3)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4) 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二、公告
- 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告或新聞紙公告;
- 載明事項:
(1) 訂定機關之名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2) 訂定之依據
(3) 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
(4)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三、聽證:得依職權舉行
四、發布
- 核定後發布
(1) 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後發布
(2) 數機關會同訂定且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經上級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後發布 - 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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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411
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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