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累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B)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C)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嗣後縱然再犯,不發生累犯之問題
(D)於受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並非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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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241), C(3403), D(4627), E(4) #1357663
統計: A(412), B(241), C(3403), D(4627), E(4) #1357663
詳解 (共 10 筆)
#1419556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刑法98條第2項: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二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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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375434
不成立累犯:
1、經大赦
2、外國裁判
3、緩刑期滿未被撤
4、假釋中犯罪
5、拘役、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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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33716
刑法第76條前段: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視同無犯罪記錄,即便再犯罪,亦不算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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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05928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故嗣後縱然再犯,不發生累犯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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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763
累犯要件
1、曾受徒刑之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不算)
-> 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仍屬於有期徒刑之執行
2、犯罪須發生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年內(假釋只是暫時釋放,不算)
3、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前罪是不是故意不影響,但後面再犯之罪必須是故意)
4、前罪非於外國法院受裁判
5、準累犯:強制工作而免其刑,5年內故意再犯,一樣屬於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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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570
27 關於累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B)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C)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嗣後縱然再犯,不發生累犯之問題
(D)於受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並非累犯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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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139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依該條文立法說明第三點略以:「故受緩刑之宣告者,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犯罪資料應不予記錄,以符前揭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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