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下列何者提出審議之申請?
(A)10 日內向地方法院申請審議
(B)10 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C)10 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
(D)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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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1), B(876), C(3216), D(3836), E(0) #1357665
統計: A(711), B(876), C(3216), D(3836), E(0) #1357665
詳解 (共 8 筆)
#1419558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第1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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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416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
1.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2.
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3.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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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212
題意有說了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如認為其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下列何者提出審議之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的處分都不服了 還找隸屬於底下的 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嗎?
應該直接找中央這個大哥來申請審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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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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