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第 l 項之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 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下列何者 提出審議之申請?
(A)10 日內向地方法院申請審議
(B)10 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C)10 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D)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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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09), C(531), D(700), E(0) #1541725
統計: A(83), B(109), C(531), D(700), E(0) #1541725
詳解 (共 2 筆)
#165630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第1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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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999
對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10日內找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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