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地方不需要 "誠信" ?
按所謂「誠信原則」,係指一切法律關★,...
★誠信原則是民法,甚至是全部法律領域之最高指導原則,對於公、私法皆有適用。
民法 第 148 條<權力行使之界限>Ⅰ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 第 74 條<暴利行為之禁止>Ⅰ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D)物權關係之權利義務]或為給付之約定[(A)債之關係],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民法 第 1082 條<收養禁止之效果-給與金額之請求>因收養關係[(D)身分法之權利義務]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B)(C)公法關係]。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7 關於誠信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適用於債之關係 (B)不適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