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民事法制度不是原本法律的規定,而是經由法律續造而產生,甚至其後修法而成為法律的具體
規定?
(A)無因性理論
(B)融資性租賃
(C)最高限額抵押
(D)讓與擔保
統計: A(1739), B(585), C(1097), D(419), E(0) #2509820
詳解 (共 10 筆)
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將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分離,不以負擔行為存在為處分行為之內容。
無因性原則有助於建立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之理論,相對維護交易安全,後之買受人無需顧慮先前交易使否因原因行為不存在,致讓與人未取得所有權,而致無權處分。但無因性理論與一般交易觀念有相當差異,於原因行為不存在,並不影響處分行為之效力,已交付之標的物及價金則須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而受領標的之人將標的讓與他人、標的物受強制執行、相對人破產等情況時也可能對返還有不利之影響。 如下圖所示,一般的買賣行為會被拆成3個行為(2個處分行為及1個負擔行為),若買賣契約無效,支付價金及標的物之行為仍然有效,不因負擔行為無效而無效,是為無因性原則 -----支付價金(處分行為)-----> 甲
------買賣(負擔行為)---------- 乙
<----交付標的物(處分行為)---
參考資料:
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4/abstraction-principleabstraktionsprinzip.html
只有A是理論,後來才有民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個人認為,民法118無權處分跟無因性理論有搭配到這樣,並不是說118就是無因性理論喔抱歉)
個人淺見,有錯誤煩請指教謝謝
法律續造:在沒有法律規定或漏未規定時,法官可以依據法學方法論來尋找個案的法律適用
不懂...課本上沒有..為什麼不是(C)
而且明明記得...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民法修正納入之前,乃屬司法實務多年以來 承認之制度,此乃下列何者之體現? (C)
(A)不告不理
(B)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C)法官造法
(D)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而拒為裁判
A,很顯然地並沒有相關明文法規規範,純粹就是理論;關於7F大大解說,在下並不清楚118是否為無因性理論後來的明文規範之具體態樣,不知道有哪位大大可以再更詳細說明的;除了C、D已有民法明文規範外;B的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