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加盟經營之經紀業未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時,應如何處罰?
(A)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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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1), B(73), C(14), D(417), E(0) #1167743

詳解 (共 4 筆)

#3001818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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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745
第18條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 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第29條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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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439
經紀業罰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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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196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1.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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