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防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之雇主,得自由決定是否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B)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事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C)受僱者因性騷擾之行為受有損害者,雇主應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D)受僱者發現雇主未設置性騷擾防治措施時,應直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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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60), C(14), D(46), E(0) #1320533

詳解 (共 1 筆)

#1398000
(D)
第   33 條(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 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 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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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67801
未解鎖
先送地方機關,如果送中央機關,或者中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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