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持美國加州洛杉磯地區法院之監護宣告函(非裁判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監護登記應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B)申請人為申請監護登記所提出之外國證明文件,須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審查是否有效
(C)因甲所持之外國證明文件非法院裁判書,故無法依據該文書申請監護登記
(D)戶政機關拒絶依該宣告函辦理監護登記時,申請人得依司法程序解決爭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 B(290), C(796), D(188), E(0) #2573617
統計: A(66), B(290), C(796), D(188), E(0) #2573617
詳解 (共 5 筆)
#4925920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703508510 號
爭點: 美國無核發確定證明書之制度,所以以監護宣告函向戶政機關申請監護宣告是否可行?
要 旨: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3、14 條等規定參照,申請人為申請監護登記所提出
之外國法院裁判,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各款所定情形,應由戶
政機關本於職權審查,如有爭議,則應由利害關係人循司法程序處理。
2.) 外國法院如無核發確定證明書制度,爰無裁定確定書時,得否僅憑美國加州洛杉磯高等法院監護宣告函辦理監護宣告,事涉戶政機關依前揭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監護登記,對於申請人應檢附「證明文件」範圍之認定,此係屬戶政登記作業實務,宜由貴部本於權責認定。
參考資料: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media=print&id=FE314966&type=E
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
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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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762
現在戶政都非常便民 用普通人想法就可知 C說得太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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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2947
B選項不用先到駐外館處驗證跟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織中文譯本這個行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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