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種登記,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A)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B)建物基地號 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之標示變更登記
(C)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辦理之合併登記
(D)依土 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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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5), C(738), D(64), E(0) #969256
統計: A(17), B(35), C(738), D(64), E(0) #969256
詳解 (共 4 筆)
#1333523
土地登記
第28條
Ⅰ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B
二、【依第143條第3項規定之國有登記】。→A
三、【依第144條規定之塗銷登記】。→D
四、依第153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第88條
Ⅰ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C
Ⅱ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Ⅲ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Ⅳ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題目選項(B)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2項……,應修正為第143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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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427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條
Ⅰ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Ⅱ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Ⅲ【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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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956
題目的A選項是否要更正為→(A)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才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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