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為成文法的缺點?
(A)乏完整系統,容易掛一漏萬
(B)較難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
(C)欠缺明確性與可預測性
(D)內容較不明確、適用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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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3766), C(253), D(127), E(0) #198748

詳解 (共 2 筆)

#584316
所謂「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區分,是以該法律的制定程序與形式為標準。凡經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或條文形式,並由國家按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就稱之為「成文法」,也有人叫它為「制定法」。通常大陸法系國家

的法律係以成文法為主。至於成文法以外,一切不具備法典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都屬於不成文法;它的特色在於不用經由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制定,也不必經國家按一定程公布,僅須在它具有法律效力時,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所以「不成文法」又被稱之為「非制定法」。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各有它的優缺點,一般而言,成文法的優點,正是不成文法的缺點;相對的成文法的缺點,也正是不成文法的優點。通常成文法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容易施行;成文法的體系比較完整周密;成文法係針對一定事物預為規範,讓人民能知所遵循,不致動輒觸法;此外,成文法比較能夠配合時代及社會的需求,易於從事制定新法或修正、廢止舊法。相對的,不成文法因法官常能斟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創造判例,以因應新的社會環境情勢;而且像習慣或判例等不成文法,通常是因人民奉行已久,或是為因應實際社會需求所創造,較能避免流於抽象、不切實際,且易於符合社會實情,較無窒礙難行之處;另不成文法是在人民對它產生法的確信後,才由國家認可或採用,所以不易如成文法往往因須牽就政治現實,致不能公允立法,而滋生偏頗的流弊。不過,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社會快速多元的發展,近年來以不成文法為裁判依據的英美國法系國家,也有制定愈來愈多成文法典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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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014
成文法通常具有完整體系脈絡 不成文法法官常常因個案或習慣創造判例  因此不成文法雖比較能適應社會變遷問題 但因不是事先訂定 缺乏體系脈絡 較容易掛一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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