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認為法律秩序乃是邏輯上圓滿自足的體系,吾人只需透過單純邏輯上的演繹,無須做任何目的性考量或利益衡量,即可獲得正確的解釋結果,主要為何種學派的看法?
(A)自由法學
(B)利益法學
(C)現實主義法學
(D)概念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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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6), B(119), C(263), D(3955), E(1) #198757
統計: A(796), B(119), C(263), D(3955), E(1) #198757
詳解 (共 5 筆)
#615619
概念法學派:純以形式三段論法,視法官為上孔將事件注入,下孔將判決抽出
(上課陳治宇老師戲稱:就是嘎豬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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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089
自由法學派:法官造法
利益法學派=目的法學派=自由法學派
利益法學派=目的法學派=自由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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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9129
(A) (B)自由法學派(目的、利益、社會法學派):
主張法的自由發見,同意法官造法,避免立法怠惰造成法律未與時俱進的缺失
2、用跨學科的方法來研究法律。
3、相信法律工具主義,認為法律應該作為一種工具,以實現社會目標,平衡各種競爭的社會利益。
(C)法律現實主義(現實主義法學):
核心主張為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受制於人的弱點、缺陷、不完美。主要觀點:
1、相信法律的不確定性,很多法律現實主義者認為,書本上的法律並不能決定法律爭議的結果。2、用跨學科的方法來研究法律。
3、相信法律工具主義,認為法律應該作為一種工具,以實現社會目標,平衡各種競爭的社會利益。
(維基百科)
(D)概念法學派(機械法學派):
主張法官應該依法審判,應遵從三段論法來審判
*自由法學派對概念法學派對批判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
由此可知概念法學派只是單純透過邏輯而審判,才會遭自由法學派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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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56
可以順便解釋一下其他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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