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對司法造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概念法學反對司法造法
(B)自由法運動主張司法造法
(C)法律有漏洞是司法造法的前提
(D)司法造法禁止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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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436), C(633), D(4716), E(0) #163242

詳解 (共 9 筆)

#467698

~補充相關考題 (二) :
Q.
下列何者屬於自由法運動的主張? (A)強調法律體系在邏輯上完美無缺 (B)拒絕司法造法(C)批判概念法學 (D)主張國家制訂的法律是唯一的法源
ANS :

一、「自由法學」
是相對於
「概念法學」的論派,概念法學源自羅馬法,認為「一切法律問題」皆可依照「法律概念計算」而出的最終答案,而「崇拜邏輯排觸價值判斷」是「概念法學」的寫照。

二、而後興起之
自由法學,正是作為批判概念法學的角色,與現今之「英美法體系」相似之處甚多。「自由法學派」認為:
(一)
「法律體系」「完美邏輯」「錯誤的」,法律有漏洞
(二)
「承文法」並非「唯一法源」
(三)反駁
「概念法學禁止司法造法」之觀念,承認司法亦可造法,以補缺拾漏
(四)
「法律」必然「牽涉」「價值判斷」,單純之「法律邏輯」已經「無法符合」法律的「社會期待觀」

三、結論 : 所以觀上所論,(A)(B)(D)選項皆為
「概念法學」之概念,(C)方為「自由法學」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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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78

下列對司法造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概念法學反對司法造法~正確。
~解析 : 簡單來說
,「概念法學」是在抑制審判者的地位。即概念法學」主張法官要受制於法典」所創設的概念。
所以, (A)選項 :
「概念法學」反對「司法造法」是正確無誤的。
  (B)自由法運動主張司法造法~正確。
~解析 :
「自由法學」反駁「概念法學」的「禁止司法造法」之觀念;即「自由法學承認 司法亦可造法」,以補缺拾漏 所以, (B)選項 : 「自由法運動」主張「司法造法」是正確無誤的。
 
(C)法律漏洞司法造法前提~正確。
~解析 :
「法官造法」(司法造法) 是一種「用」法方式。「法官」的工作很簡單,就是把「行為」與「法律」放在一起,如果行為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那就可以確定該行為是違法的。但問題 是世界上大部分現象都比法律早發生,「法官」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就會遇到這個行為明明很有問題,但是法律卻因為有漏洞所以無法可管,這時「法官」可以用判決將該行為「納入」「法律」「排除」「法律」 所以, (C)選項 : 「法律」「漏洞」是「司法造法」的「前提」是確無誤的。[ 但是,須注意的是 :「法官已用盡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均「無法可施才可以進行造法 的工作喔 ! ]
 
 
(D)司法造法禁止類推適用~錯誤。
~解析 :
「法官造法」( 司法造法 ) 是「成文法」國家中,為因應社會日益多元化、複雜化,「法律」有時而窮之情事,所發展出來之一種「解決民事糾紛」之「原則」。而「法官造法」( 司法造法 ) 並非由國家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及形式而制定公布的法律,而是經由 法官實務上的經驗」以及為了避免立法怠惰 所產生出不成文法」。故,法官造法」( 司法造法 ) 也是法源之一,意即可以類推適用 所以, (D)選項 : 司法造法禁止類推適用~是錯誤。即「法官造法」( 司法造法 ) ,原則上,是 「可以」適用「類推適用」。[ 只是,須注意的是 : 在「刑法」方面,因為有「罪行法定原則」,所以「不適用類推適用」= 刑法罪刑法定禁止類推適用」,即「不適用」「法官造法」( 司法造法 ) 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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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3
法官造法:法官須已用盡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均...
(共 2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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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87

~補充相關考題 (一) :
Q.
概念法學法律的何種性質作為解釋理論有力論據 ? (A)安定性(B)變異性(C)適應性

ANS :
概念法學是以「法律之論理」「自足性」「前提」,對於「法律問題」「解決」,純以「形式」三段論法,由成文法演譯而出,視「裁判官」不過為一種「可由上孔將事件注入,而由下孔將判決抽出」之ㄧ種「自動機器」而已。簡單來說,「概念法學派」是在抑制審判者的地位,主張法官受制法典所創設的概念。故答案選(A)「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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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16

~精修  : 什麼是「自由法學」?其「意義」「時代背景」以及「主張」 為何?
一、「自由法學」「意義」「時代背景」:

所謂
「自由法學」,是因 愛爾裡希(Eugen Ehrlich l862-1922)的著作《法的自由發現與自由法學》而得名。Ehrlich在該著作中,「批判概念法學」「成文法至上主義」「法典完美無缺」等理念,強調「法律」每因「立法者」「疏忽」「未預見」,或因「情勢變更」而必然發生許多「漏洞」。此時,「法官」應自由地去探求社會生活中活的法律,以資因應。再有康托諾維其(Hermann Kantorowicz l877-1940)于1906年出版《為法學而鬥爭》,有意模仿耶林的《為權利而鬥爭》,其中批判概念法學的法典萬能、成文法完美無缺的理念,極度輕視法典的威權,不僅主張法官於法律有漏洞時,可自由發現生活中的活法予以補充,並主張法官有法律變更之權。

二、
「自由法學」「主張」:
 「自由法學」「基本觀點」可歸結如下︰

(一)在國家法律之外認有自由法之存在,此
「自由法」類似於「自然法」,但「自由法」之內容因時事而變化,因此異於亙古不變的「自然法」

(二)承認法律必然存在
「漏洞」,法官有發現自由法之權。

(三)關於法律概念的構成,主張基於
「目的論方法」,即依「法律目的」「構成概念」

(四)認
「裁判」「價值判斷」,雖無法律規定,法官可自由發現法律,即依法律目的創造規範,甚至不妨依法感情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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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27
最接解錯別字更正:比賦原引(誤)-->比附援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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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332

刑法基於「罪行法定主義」,原則上禁止類推適用,以貫徹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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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584

刑法不是對行為人有利的,可以類推,這樣的話不能造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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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411

7F,那是直接以法律規定,並沒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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