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為:
(A)行紀
(B)交互計算
(C)居間
(D)代辦商
統計: A(3129), B(205), C(1156), D(791), E(1) #163249
詳解 (共 10 筆)
| 第 558 條 |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 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 之權。 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 為訴訟。 |
| 第 553 條 |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
| 第 554 條 |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 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 |
| 第 555 條 |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 行為之權。 |
| 第 565 條 |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
僱傭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委任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居間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行紀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寄託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合夥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合會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保證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人事保證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為:
(A)行紀 (B)交互計算 (C)居間 (D)代辦商
~解析 : 民法第576條 (行紀之意義 )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
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補充資料 :
*「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承攬商」 :「」
一、代理商 :
(一)即「民法」 上所稱之「代辦商」 。
(二)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
(三)以「委託人」 名義。
(四)「不負」 盈虧責任。
(五)一切權力及利益,歸「被代理人」 所有。
(六)例如,「廣告公司」 。
二、居間商 :
(一)即「經紀人」,俗稱「傓客」。
(二)「沒有」一定「營業時間」,沒有一定「營業場所」辦理業務。
(三)本身「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 (僅介紹買賣雙方促成交易 )。
(四)例如,「證券經紀人」、「房屋仲介人」。
三、行紀商 :
(一)舊稱「牙行」。
(二)「自己名義」、「自設商號」。
(三)經營「動產買賣」。
(四)「有」一定「場所」。
(五)例如,「報關行」。
四、承攬商 ;
(一)「自己名義」,「設立商號」。
(二)從事「運送業務」。
(三)例如,「快遞公司」、「代旅客購買車票」。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精修(二) : 「代理」 、「傳達人」、 「行紀」 :
一、代理:
(一)定義:依據民法第103條規定:「所謂代理,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所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於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
(二)要件:
1.代理須基於法律規定或本人之授權而有代理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170條參照)。
2.須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即依其行為所取得之權利、負擔、義務均歸屬於本人,亦稱之為「顯名主義」。
3.代理行為須為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之行為,故僅得代理「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事實行為」等。惟「法律行為」,原則雖許代理,但關於「身分法上」之行為,為尊重當事人本人自己決定意思之必要,故「不許代理」。
4.代理人之行為,其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否則若效力經代理人再移轉於本人,則為「間接代理」非民法所稱之「代理」。
二、傳達人:
(一)定義:「傳達人」即所謂的「使者」,其性質上係屬「傳達機關」,僅表示或傳達他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亦屬本人之「使用人」、「執行人」。
(二)與「代理」 之比較:
1.「傳達人」即屬「使用執行人」,因此其雖「無行為能力」亦可為之。而代理人則自為決定意思並進而表示於相對人,故「代理人」至少須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不得代理。
2.「傳達人」係在傳達他人意思表示,本身不自為意思表示,因此「無須有意思能力」,意思表示有無瑕疵等情事,應就本人決之;「代理人」代理人得自為意思表示,故「須有意思能力」,意思表示有無瑕疵,則應就代理人決之(民法第105條參照)。
3.身分行為本須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原則上不許代理,但得以傳達人(使者)作為傳達機關或表示機關,代辦其手續。
三、行紀:
(一)定義:依民法第576條規定:「稱行紀者,謂以自已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惟民法債編係於民國18年訂定,目前社會上所謂「行紀」之稱謂已不常見,依民法第577條規定:「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故可知「行紀」 之「性質」 類似「委任行為」 。另依民法第578條規定:「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故行紀受任人對第三人所為行為,其效力發生於受任人與第三人間。
(二)與「代理」 之比較:
1.「行紀」 係當事人間一方提供報酬,另一方以自己之名義為他方計算、買賣或商業交易之「雙方行為」 關係;而「代理」 則係「單獨行為」 。
2.「行紀受任人」可進行「法律行為」 及「事實行為」;而「代理人」僅得為「法律行為」。
3.對「第三人」 所為「行紀行為」係由「行紀受任人」自負「權利義務」,再經行紀委任人及行紀受委任人間之內部權利義務關係處理;而代理人與本人間係屬對外之關係,即「代理人」 與「第三人」 所為之「法律行為」 ,「直接」 對「本人」 本人發生效力。
[ 資料來源 :民法-總則 - MyChat 數位男女 法律討論 ]
~精修(一) : 「報關行」屬於 →「行紀商」。Q 何謂「報關行」呢 ?
ANS :
1. 幫出口商代辦與海關之間的出口事宜。
2. 因政府海關事務很復雜、單位多、稅則多、無法由一般無證照的個體戶自行辦理 ( 會因不懂流程 而擔誤通關時間 )。
3. 「報關」其實就是「呈報文件」給「海闗」告知要「進口」或「出口」 的「物件資料」 。
4.要有「專業知識」 。
*民法第242條 (債權人之代位權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541條 (受任人之物之交付及權利移轉義務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民法第576條 (行紀之意義 )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 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民法第660條 (承攬運送人之意義及行紀規定之準用 )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