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得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之包裹,不包括下列何者? 
(A)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B)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C)應自辦驗關者 
(D)重量在3 公斤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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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345), C(908), D(7324), E(0) #173062

詳解 (共 4 筆)

#128570


  五十六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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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183

郵件處理規則

第五十一條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 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 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 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 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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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824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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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636
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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