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體育行政應用文書類型的使用時機何者有誤?
(A)發布人事任免案採用「令」
(B)學校對縣市政府報告採用「呈」
(C)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採用「函」
(D)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時採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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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514), C(734), D(139), E(0) #611489

詳解 (共 3 筆)

#888132

(B)學校對縣市政府報告採用「呈」 應改為: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1、令:發布行政規章,發表人事任免、遷調、獎懲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    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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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縣市政府公文採用「檢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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