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不是 106 年師資培育法修正公布之內容規定:
(A)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B) 師 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
(C)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應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D)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統計: A(472), B(124), C(365), D(188), E(0) #1905475
詳解 (共 4 筆)
師資培育法
第三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A)第 7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
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B)第 14 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
之必修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
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
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
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個人是覺得有點先後順序的關係,是要先有師資培育中心才能成為師資培育之大學,而不是像題目所敘述的先成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再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
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D)第 16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
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
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