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據教師法規定,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A)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從初聘到長期聘任最快須經六年期間
(B) 經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疑似有性侵害行為之教師得予停聘,若確認屬實得予解聘 或不續聘
(C) 教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 依本法第十 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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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351), C(40), D(410), E(0) #1905481

詳解 (共 6 筆)

#3100670
(B) 經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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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033

教師涉及性騷擾或性別平等事件,學校如果要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該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該如何處理?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3個選項的選票一次發給各委員投票,還是就各個選項(停聘、不續聘或解聘)依嚴重程度逐一讓委員投票?

一、 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涉及到的處分項目是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教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二、 在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投票時,應該就不續聘、停聘、解聘逐項投票,依何種順序都沒關係,不宜將不續聘、停聘和解聘均列為選項讓大家同時投票選擇。例如先票決解聘,如果解聘沒有通過,則接著票決不續聘,不續聘之投票結果若不通過,再票決停聘。如果3種選項都沒有超過法定可決數,就表示教評會的委員不同意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應適用更輕的處罰,除非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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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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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093
(A)關於聘任教師法第13條:高級中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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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519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學校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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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112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BA5E856472F10901&sms=5588FE86FEB94225&s=45243AFD6264AD75

教師涉及性騷擾或性別平等事件,學校如果要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該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該如何處理?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3個選項的選票一次發給各委員投票,還是就各個選項(停聘、不續聘或解聘)依嚴重程度逐一讓委員投票? 友善列印

一、 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涉及到的處分項目是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教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二、 在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投票時,應該就不續聘、停聘、解聘逐項投票,依何種順序都沒關係,不宜將不續聘、停聘和解聘均列為選項讓大家同時投票選擇。例如先票決解聘,如果解聘沒有通過,則接著票決不續聘,不續聘之投票結果若不通過,再票決停聘。如果3種選項都沒有超過法定可決數,就表示教評會的委員不同意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應適用更輕的處罰,除非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

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

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

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心理輔導,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

僅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

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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