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之規定,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係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A)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
(B)教育學者專家
(C)教師代表
(D)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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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00), B(411), C(546), D(82), E(0) #358396

詳解 (共 4 筆)

#558187

教育基本法第10條提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

所以沒有中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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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730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教育基本法,其中第十條明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 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其主要用意在於建立教育行政組織之獨立性,避免使教育之行政與決策受到黨派之影響及政權更替之衝擊。 
資料來源:秦夢群,<教育審議委員會組織功能運作之研究>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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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949

10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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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88
如果是中央的呢?是由國家研究院的人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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