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司如有下列哪些情況,年報確定須強制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A)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
(B)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落在倒數第二級距
(C)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 10%,但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
(D)選項( A )( B )( C )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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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9), C(26), D(927), E(0) #3359902

詳解 (共 2 筆)

#628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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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0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1.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2.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3.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4.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5.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
6.上市上櫃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7.上市上櫃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
8.上市上櫃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上市上櫃公司有前目之1或前目之5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一之二)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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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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