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外國人歸化,有不得擔任我國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之限制,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至少滿幾年後解除之?
(A) 5 年
(B)10 年
(C) 15 年
(D)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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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921), C(16), D(13), E(0) #406351
統計: A(69), B(1921), C(16), D(13), E(0) #406351
詳解 (共 1 筆)
#1323224
| 國籍法第10條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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