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擬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辦理之程序流程為何?
(A)向國內居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逕轉行政院許可
(B)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行政院許可
(C)向國內居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逕轉內政部許可
(D)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162), C(327), D(2657), E(0) #406354

詳解 (共 4 筆)

#720327
國籍法細則,第2條
20
0
#2934427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 第2項 申請歸化、...
(共 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2292488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
(共 3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967763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
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
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中華民國(以
下簡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
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
送外交部轉內
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或
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
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