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除應符合居住期間、18歲以上、品行端正、有 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外,尚須符合下列何種條件?
(A)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B)有正當職業
(C)有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之配偶
(D)屬專技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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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3), B(134), C(90), D(91), E(0) #406359
統計: A(2923), B(134), C(90), D(91), E(0) #406359
詳解 (共 3 筆)
#1464676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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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957
1. 二十歲以上。
2. 品行端正。
3.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4.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2. 品行端正。
3.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4.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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