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得審問處罰人民,以限制人身自由者,為下列那一個機關:
(A)警察機關
(B)檢察機關
(C)立法機關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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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01), C(39), D(5217), E(1) #189851
統計: A(106), B(101), C(39), D(5217), E(1) #189851
詳解 (共 3 筆)
#469988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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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583
審問處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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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582
逮捕拘禁-司法或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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