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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_新進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服務組:法學緒論、民法概要(總則、物權、債編租賃第二章第五節) 及政府採購法#96916 | 科目:國營事業◆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_新進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約僱人員/行政服務組:法學緒論、民法概要(總則、物權、債編租賃第二章第五節) 及政府採購法#96916

年份:104年

科目:國營事業◆法學緒論

27.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至多 30 年
(B)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C)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D)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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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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